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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水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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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苗栗縣政府衛生局2014.07.24苗衛疾字第1030019618號函規定辦理。

二、游泳池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酸鹼值應保持在六點五至八之間。

  2.自由有效餘氯應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五至百萬分之一;戶外泳池自由有效餘氯量上限至百萬分之三。

 

三、水質微生物指標:

  1.大腸桿菌在每一百公撮水中,不得有陽性反應。

  2.總菌落數每公撮不得超過五百個細菌數。

  3.無臭、無色,水面不得有明顯浮沫,澄清度應能明晰看到水底最深處。

  4.池壁、池底、走道不得有苔蘚滋生。

  5.池底及溢流溝中,不得有明顯沉積物。




最後更新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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