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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獅潭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
一、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應恪遵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做宣傳。
四、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
五、教師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苗栗縣公立中小學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接受指派參加各項會議及慶典、週會、升降旗…等活動。
九、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教師以任教聘約所定類科別為原則,惟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再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應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評議,並由學校將其決議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十四、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五、教師不得私自爲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六、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後,使得離職。
十七、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交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或學校遭受重大損害。
B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
C對教學、訓導、輔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造成不良後果。
D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E侮辱、誣控濫告或脅迫同事,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
F其他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
G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合計達十日。
H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I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J違返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八、本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本項第十七款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
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懲處;學校得依據具體事實提出獎懲之建議或決定。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
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十一、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二十三、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